践行“五摒弃五树立”注重人性化执法
日期:2009-6-24 9:23:27 来源: 发布部门: 点击数:30
2009年4月初,贵阳市工商局经检支队接到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举报,称位于贵阳市南明区南厂路170号的贵州筑春酒厂涉嫌侵权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经领导同意,依法对贵州筑春酒厂进行了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酒厂库存中有其生产的注册商标为“筑春”牌的“五年陈酿”、 “八年陈酿”、 “二十年陈酿”贵州老窖共计2260件(1×6瓶)、贵州第一烧1052件(1×12瓶)。上述产品均在各种品种的包装盒上及酒瓶体主要地方使用较大字体标注了“贵州老窖”字样。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发的101902号商标注册证,该证证实“贵州”2字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注册商标,其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6类即“酒”类。贵州筑春酒厂在同类商品上突出使用了“贵州”2字,涉嫌侵害了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的商标专有权。
执法人员在调查中进一步发现,贵州筑春酒厂原为贵州省军区酒厂,始建于1956年,1998年由部队移交给省政府,现隶属于省国资委的资产管理公司,系国有资产公司,现有职工210人,其直接上级公司为贵州武岳实业集团,主要产品为 “筑春”牌“贵州老窖”系列瓶装酒,该产于1982年投入生产。该厂目前不仅存在资金困难问题,还因为配合生态城市的建设,必须进行厂址搬迁,正处于半停产状态。
鉴于上述特殊情况,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工作,贯彻落实省局提出的“12345”工作主线,采取人性化执法的方式,积极践行“五摒弃五树立”执法理念,采取先教后处的方式,首先对该厂主要负责人进行法律法规教育和政策宣传。贵州筑春酒厂主要负责人在接受法律法规教育后积极地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销毁有“贵州”字样的包装、标识,减轻了该产品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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