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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社区交易制度解读一:为什么卖家在交易帖标注“以我确认为准”属于无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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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12-10 11:37

社区交易制度解读一:为什么卖家在交易帖标注“以我确认为准”属于无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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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提醒: 本帖被 梦的传奇 从 淘酒交流 移动到本区(2013-12-25)
很多卖家都喜欢在交易贴标注:以我确认为准。
这个标注与社区交易制度是相冲突的。
请看社区制度第十一条:
十一、卖家发交易帖即视为开始销售。交易帖中对交易地区、交割方式有特殊要求的,要明确标注;在其它渠道达成销售的,应及时结贴。没有注明的,第一个无条件跟帖确定的买家视为成交对象,卖家必须给予供货。多网销售的要注明,不同网之间以买家最早跟帖确定为准;否则视其情节扣除卖家信誉值2-5分,记入本人诚信档案;如双方达成约定后卖家不履行的,扣除信誉值10分,记入诚信档案。  
可以看出规定:第一个无条件跟帖确定的买家视为成交对象,卖家必须给予供货。
为什么会这样规定:
我们的网络交易有两种交易模式:一个是拍卖,一个是普通交易帖。
严格的讲,这两种都是拍卖:一种是我们常说的拍卖,属于时间已定,价格优先;一种是我们说的普通帖,属于价格已定,时间优先。
如果“以我确认为准”能成行,那么“价格已定、时间优先”拍卖交易帖就流于形式了。卖家基本上就没有了约束,只要不想交易,随便一个借口就可以推掉买家的正常约定。
既然是网络交易,还采用现实生活中的约定模式肯定不公平。
因此,我们必须执行“第一个无条件跟帖确定的买家视为成交对象,卖家必须给予供货”这个原则。
说到这里,有的卖家会问:买家跟帖约定被确认后一直不打款甚至消失怎么办?
依照社区制度:卖家确认后需要保留三天,超过三天卖家有权另行销售;
卖家不愿意追究买家违约责任的,视为双方达成解约协议,社区不予参与;
卖家认为需要追究的,可以向社区投诉,肯定按制度对买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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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12-10 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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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梦版。。。。。。。。。。。之前有卖家确认给我的货,等了48小时就卖给别人了,还埋怨我半天。。。

这次看梦版的帖子才晓得,确认了的货要等待72小时才可以卖给其他人,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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