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被实施风险警示措施之日起,至该措施被撤销之日的前一交易日止,在风险警示板进行交易: T6s~f$G
[Z2:3*5r.
(一)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GOD
@@L@r6
(二)因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mQRQ2SN6
f_`gUMf
(三)因退市后重新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l<%em
?Ji.bnfK
(四)因其他情形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ex,@{n4
出现前款第(一)项情形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出现前款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 v#iKa+tx
xrbDqA.b
本所可以对出现重大交易异常或者资产重组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等情形的上市公司股票实施风险警示措施,具体实施办法由本所另行规定,经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zz ^2/l
*ey<R
风险警示股票价格的涨幅限制为1%,但A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5元人民币的,其涨幅限制为0.01元人民币,B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05美元的,其涨幅限制为0.001美元。风险警示股票的跌幅限制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