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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关于对认证大店长“酒逢知己一杯多”违规交易的处罚通告!——当事人已积极履约,本次处罚终止!
一瓶酒不要轻易打开,一旦打开了就要喝光,否则,再好的酒打开的次数多了,味道也就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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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楼  发表于: 2011-09-03 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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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走的人多了,就是路;  服从的多了,就是理;人生就像妓女,既然无力反抗,那就闭眼享受吧!
五花马,千金裘,呼儿将出换美酒,与尔同销万古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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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楼  发表于: 2011-09-03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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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非常反对无论是卖家还是买家,一旦出现“屁”大点事儿动不动就找版主、就投诉,这就像小时候跟别的小盆友打架,打不过了就告老师,找家长!操!(别怪我出言不逊)有本事单挑啊!
其实没有什么问题不是用沟通不能够解决的!大家相互体谅才是最重要的。本来酒这东西是用来交朋友的,如果反之,
“酒”都会笑话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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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楼  发表于: 2011-09-03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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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地与淑女、绅士们打着交道,我深信,如果不慎触碰了他们的利益,知道和善下面都有张歹毒、狰狞的面目。”——引用妖狐悲伤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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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楼  发表于: 2011-09-0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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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利催生张狂的嘴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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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深不寿,强极则辱,温润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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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楼  发表于: 2011-09-03 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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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第35楼梦的传奇于2011-09-02 11:06发表的  :
卖家所谓的“以我最终确定为准”,在日常交易过程中有很大的弊端:卖家挂过交易帖,买家会无所适从,根本就不知道这个酒确定后到底卖家是否愿意交易,这个有违于市场公平交易原则,会产生更多的纠纷,这个问题在其它地方已经显示出来弊端。试想:你要作为一个买家,无条件跟卖家约定一单货,人家说:不卖给你!你心里会什么感受?!
如果卖家说:有的买家品行很差,我不想交易怎么办?实际上淘酒也有保护卖家的制度:
二十、建立买家黑名单制度:卖家对不认可的买家,可提前向管理员报备;今后如遇此买家合规购买约定,卖家有权拒绝;管委会也不接受该买家本次投诉。一位买家累计被三名卖家列入黑名单的,社区管委会将与其诫勉谈话;被五位卖家列入黑名单的,扣除信誉值10分,记入诚信档案。
  单独一条制度,你可以视为对卖家或者买家的制约,感到不公平。但是你认真看完整个交易制度,卖家、买家权利义务都是对等的,不存在偏某一方。

从法律上讲:在这个网站上挂一个交易贴,是“要约”,买家回帖接受卖家条件,是为“承诺”,此时合同成立,此时任何一方再反悔,均涉及违约。如果买家就价格等条件再次提出要求,为“反要约”,卖家接受,为“承诺”,这个时候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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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楼  发表于: 2011-09-03 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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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第35楼梦的传奇于2011-09-02 11:06发表的  :
卖家所谓的“以我最终确定为准”,在日常交易过程中有很大的弊端:卖家挂过交易帖,买家会无所适从,根本就不知道这个酒确定后到底卖家是否愿意交易,这个有违于市场公平交易原则,会产生更多的纠纷,这个问题在其它地方已经显示出来弊端。试想:你要作为一个买家,无条件跟卖家约定一单货,人家说:不卖给你!你心里会什么感受?!
如果卖家说:有的买家品行很差,我不想交易怎么办?实际上淘酒也有保护卖家的制度:
二十、建立买家黑名单制度:卖家对不认可的买家,可提前向管理员报备;今后如遇此买家合规购买约定,卖家有权拒绝;管委会也不接受该买家本次投诉。一位买家累计被三名卖家列入黑名单的,社区管委会将与其诫勉谈话;被五位卖家列入黑名单的,扣除信誉值10分,记入诚信档案。
  单独一条制度,你可以视为对卖家或者买家的制约,感到不公平。但是你认真看完整个交易制度,卖家、买家权利义务都是对等的,不存在偏某一方。
龙虾爱喝酒爱吃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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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楼  发表于: 2011-09-04 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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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奇的梦就认钱。国家要网站上税了就傻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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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2011年7月涉嫌故意造假被终止交易资格。
风住尘香花已尽,日晚倦梳头。  物是人非事事休,欲语泪先流。 闻说双溪春尚好,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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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楼  发表于: 2011-09-04 03:57

回 81楼(小龙虾)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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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啊,小人都不如。现在上来中伤。最少不你不是个男人啊。

      1.记仇上来报复,你可以,您是越王勾践。我认为您是“够贱”,才符合您的身份。

      2.网税怎么了?您制定的?你懂个球啊!哈哈。猪头。。。。。就算来征此税,我可以负责任的说,梦版两年的您所谓的网税我来付。我实名负责。张勇----深圳---和梦版及其管理员无任何直系关系---电话“13723459477”。您敢吗?不服气来电讨论或者。。。,您不敢的。

      3.您的复仇还真忍不了多久,这么快就跳出来了。不用把您的言行之来龙去脉曝光吧。

      4.我是淘酒忠实酒友。收起您那小肚鸡肠,别联系到别人。真要讨论您来找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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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楼  发表于: 2011-09-04 04:00

回 81楼(小龙虾)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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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给你回复这么多,是对我自己的侮辱。你不配喝酒,您的角色只是为了嚼谷而对别人发动攻击。我正好最喜欢您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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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楼  发表于: 2011-09-04 04:09

回 81楼(小龙虾)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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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认为您还是换个马甲吧,虽说您换了一阵子了,还是掩饰不住自己卑劣的嘴脸,一激动上错号了,又被认出了,哈哈。您应有成就感,他人如此不易的,真的,发自本人肺腑的话。

     忠告------洗心革面,重新做人,你还有机会,良知完全丧失就是上帝也挽救不了你了。混不下去你可以来找我。嚼谷还是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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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楼  发表于: 2011-09-04 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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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第81楼小龙虾于2011-09-04 03:03发表的 :
传奇的梦就认钱。国家要网站上税了就傻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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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龙虾”。你好,我等你回复帖子,我等着,抱着尊重自己和他人,您要回帖啊,或者电话回复吧,我俩唠会吧。谢谢啊。等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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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奇迹  相信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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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楼  发表于: 2011-09-04 09:20

Re:关于对认证大店长“酒逢知己一杯多”违规交易的处罚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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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法律顾问结合我国法律指出社区提前结束当事人7天申诉期、处罚立即生效不适当,现予以改正,继续恢复当事人7天申诉期。
当事人在申诉期内积极纠正错误,已于9月3日和买家达成交易约定,目前已进入履约状态,值得表扬!
鉴于事情已得到完善处理,当事人态度积极,本次处罚取消。
大汉源与小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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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楼  发表于: 2011-09-04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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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第79楼量不大,好茅台于2011-09-03 12:57发表的  :

从法律上讲:在这个网站上挂一个交易贴,是“要约”,买家回帖接受卖家条件,是为“承诺”,此时合同成立,此时任何一方再反悔,均涉及违约。如果买家就价格等条件再次提出要求,为“反要约”,卖家接受,为“承诺”,这个时候合同成立。



顶法律专家
管理员注:2013年6月申请终止认证卖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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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实在在做人 踏踏实实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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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楼  发表于: 2011-09-04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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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楼  发表于: 2011-09-04 12:03

Re:Re:关于对认证大店长“酒逢知己一杯多”违规交易的处罚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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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第86楼梦的传奇于2011-09-04 09:20发表的 Re:关于对认证大店长“酒逢知己一杯多”违规交易的处罚通告! :
社区法律顾问结合我国法律指出社区提前结束当事人7天申诉期、处罚立即生效不适当,现予以改正,继续恢复当事人7天申诉期。
当事人在申诉期内积极纠正错误,已于9月3日和买家达成交易约定,目前已进入履约状态,值得表扬!
鉴于事情已得到完善处理,当事人态度积极,本次处罚取消。

梦版在做,众酒友在看,公道自在人心!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制定一个制度是为了规范行为,为了让大家做的更好,为了更安心,而不是为了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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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楼  发表于: 2011-09-04 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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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完美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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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楼  发表于: 2011-09-04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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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做人,老实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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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楼  发表于: 2011-09-04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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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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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楼  发表于: 2011-09-04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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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楼  发表于: 2011-09-04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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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第81楼小龙虾于2011-09-04 03:03发表的  :
传奇的梦就认钱。国家要网站上税了就傻眼了

小龙虾就是一个大骗子,专门卖打眼、换标、后封膜的茅台、五粮液,跟一些不良卖家相勾结唱双簧,酒友们要瞪大眼睛看清楚此人的狰狞面目。。。。。。
实事求是,精益求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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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楼  发表于: 2011-09-04 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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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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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运苟如此  且进杯中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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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楼  发表于: 2011-09-04 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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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是为了处罚而处罚,很多时候买卖双方产生矛盾的前提是因为有误解,话说开了其实并没有什么。通过此事,我建议社区修改规则,建立调解委员会,将将调解设置为争议处理前置程序。一旦发生纠纷,先调解,由调解委员会针对双方争议的事实提出调解意见。确实调解无效再进入仲裁程序。
管理员注:已按要求提交资料并通过实名认证,社区特聘常年法律顾问;社区仲裁鉴定组(仲裁)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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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楼  发表于: 2011-09-05 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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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折腾吧。本来就不是正规的中介机构
还不许别人说说。
管理员注:已按要求提交资料并通过实名认证。
信用档案
获奖:暂无;
违规:2010年7月20日违反《条例》第二条扣5分;10月21日违反《条例》第七条扣2分,一年内取消晋升五星级诚信社员资格;11年7月终止交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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