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言书”七大要点如下:
“国酒“的三种含义:
1、“代表或象征国家的酒”;
2、“在国内最好的酒”;
3、具有中国特色或中国传统的酒。被异议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更不应核准注册。
4、被异议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更不应核准注册。被异议商标整体上构成对酒商品质量和其他特点的描述,也缺乏显著性,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不应核准注册。
5、被异议商标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不因使用成为《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6、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被异议商标也违反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 《含 “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的有关规定。
7、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注册商标的形式授予被异议人的酒类商品“国酒”的荣誉称号,将构成超越行政职责范围的行政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