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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武汉中院开庭审理“黄鹤楼酒业”名称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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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04-27 08:09

武汉中院开庭审理“黄鹤楼酒业”名称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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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是第十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武汉市中级法院在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公开开庭审理了“黄鹤楼酒业”知名企业名称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原告武汉天龙黄鹤楼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龙黄鹤楼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武汉黄鹤楼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鹤楼集团公司)、武汉黄鹤楼酒业集团恒源实业公司(以下简称黄鹤楼集团恒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停止使用“黄鹤楼”、“黄鹤楼酒业”字样,并索赔50万元。
  三个黄鹤楼“打架”引起了社会关注。原告天龙黄鹤楼公司诉称,2003年5月18日,武汉天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取得了被告武汉黄鹤楼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使用的黄鹤楼、小黄鹤楼注册商标使用权和生产黄鹤楼、小黄鹤楼酒的专有技术等无形及有形资产,设立天龙黄鹤楼公司。2008年7月,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黄鹤梦酒”,其产品包装、装潢完全仿照天龙黄鹤楼公司成品。经查,系武汉黄鹤楼酒业集团恒源实业公司所为,其生产低质白酒的行为给原告经济及声誉带来不良影响。
  原告认为,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两被告的上述行为容易误导消费者,其行为构成侵害,属于不正当竞争。
  昨日庭审辩论激烈。被告黄鹤楼集团公司辩称,其已严格履行了义务,不再以“黄鹤楼酒业”名义从事酒业生产活动,也未许可第三方使用“黄鹤楼酒业”冠名权;黄鹤楼集团恒源公司曾经是下属企业,但2003年以后两公司已没有任何关联关系。
  被告黄鹤楼集团恒源公司辩称,其是经工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的合法企业法人,在生产过程中依法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原告无权禁止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黄鹤楼酒业”名称;自己与黄鹤楼集团公司均是两个独立的企业法人,各自独立实施民事行为及承担民事责任。
  两被告均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昨日,法庭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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