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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最新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达到5000元将被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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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05-19 21:39

最新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达到5000元将被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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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达到5000元将被立案追诉

  中新网5月19日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日前发布。根据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将被立案追诉。
  规定明确,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规定明确,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3,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4,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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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05-20 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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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0-05-20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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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追诉标准将规范 包括86种经济犯罪刑事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5月18日联合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

《立案追诉标准(二)》是高检院、公安部依照刑法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指导性规范文件,为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经济犯罪案件、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提供了明确依据。

《立案追诉标准(二)》共包括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刑事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其中有48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是新制定或者综合各种因素作了补充修改完善的,如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增加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对逃税罪立案追诉标准作了重大调整。在制定立案追诉标准时,始终坚持合法性、协调性、科学性、适用性原则,在保证经济犯罪行为依法受到惩处的同时,又规范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职权的行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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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0-05-20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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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级受贿立案标准更待提高执行力
重庆时报评论员 张勇

大舅二舅都是他舅,公务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都将要被立案追诉。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8日联合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之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将被立案追诉。(5月19日新华社)

按照新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要被立案追诉的最低额度是5000元。而根据《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也是5000元。立案的主体和标准都实现了平等,但凡受贿5000起,皆要被追诉,无论是官是民。也就意味着,贿赂治罪已经进入了“人人平等”的时代。由此,贿赂行为恐怕将要被法律逼得惶惶如丧家犬了。

此次受贿立案追诉标准由官到民的全面升级,恐怕旨在解决当前社会的公平难题:足球黑哨问题、医生拿红包问题、娱乐圈“潜规则”问题……非公贿赂这些年层出不穷,已渐成社会公平的隐疾。最近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揭露的暴利高达1300%的药价黑幕,以及足坛扫赌风暴中的南勇受贿,其中都可见贿赂的魅影。虽然这些收受贿赂的都是非公人员(南勇最终定罪是否以国家公务人员来论,且拭目以待),但是他们收受的贿赂也是不当得利,同样是在侵蚀社会的公平。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定罪早有《刑法》的明令规定,现如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也将要受到立案追诉。由此,我们仿佛看到一个“天下无贿”的社会正在成型,社会的公平正义也是指日可待,贿赂的魅影也将随着“官民平等”而最终被法律驱散。但是,真的可以那么乐观吗?

在设想非公人员贿赂将被彻底整饬的美好愿景之前,我们不妨对照一下目前的反腐形势。虽然《刑法》对公务人员受贿有明确的规定,可是权力贪腐却是屡禁不绝,受贿额度更是屡屡刷新纪录,腐败的消弭看似遥遥无期。而现在,又增加了非国家工作人员这个主体,对于司法部门来讲,肩上的担子恐怕又要加重不少。

非公人员受贿5000元即要受到立案追诉虽可视为受贿立案标准的一次升级。进步之处不在于其对社会的公平正义能够发挥立杆见影的效果,而是在于它的认识。因为它认识到,无论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贿赂还是非公人员的贿赂,都是对社会公平的破坏,是法律所不容忍的。但是,贿赂的魅影最终能否因此而被驱除,那还得看法律的效率和政府的决心。

可以预见,无论是对受贿主体的调查还是对最低受贿标准的执行,也许对非政府工作人员受贿的立案追诉要比公务人员受贿要顺利一些。非公受贿追诉治罪是法律文本的滞后,只怕法律文本完善后,但在程序上却要后来居上。可是,既然法律文本上已经实现了“天下无贿”,那么程序上也定当不能有所偏向。无论公与非公,只要出现贿赂的魅影存在,应该按照法律的标准进行查处和驱除,还社会一个公平公正。

所有的颠沛流离,最终都由大江走向大海;所有社会不公的魅影,最终都会因法律的完善和公正烟消云散。既然贿赂立案的标准在法律文本上实现了“官民合一”,希望执行的标准上也要并驾齐驱、雷厉风行。只有这样,造成社会不公的贿赂魅影才会最终离我们远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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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0-05-20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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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个“受贿数额5000元”的立案标准
李建华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日前发布。根据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将被立案追诉。昨日,各大主流网站都以醒目标题报道了这一则新闻,引起了广大网友强烈关注,其中新浪网上的跟帖2万多条。

    该规定明确,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与此同时还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可以看得出来,这主要针对商业贿赂罪,明确了商业贿赂罪的立案标准。在商业贿赂愈演愈烈的今天,受贿5000元即立案追究刑事责任,这个标准还算比较严厉的,然而,人们并未因此欢呼,而把关注焦点投向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的比较上,责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即立案追诉,为什么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不被立案追诉呢,要受贿数万元才被追诉?

    其实,根据《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也是5000元。但是,不去查阅一下我国的《刑法》,还真不知道是这个标准,在笔者的印象中,立案标准应该是数万元甚至数十万元。相信不少人也有类似感受,在现实中,有谁因为受贿5000元而被治罪呢,我们看到的是一个比一个惊人的数字。

    在实际执法中,司法机关自觉不自觉地把公务人员受贿罪的标线大部往后移动,形成一种默契,或者说“潜规则”。比如,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内部规定,5万元以下的贪污受贿不追究刑事责任,几年前,黑龙江绥化市就曾出台过“对5万元以下不再追究”的反腐措施。是否这一幕也会发生在今后追究非公务人员受贿罪的实践中,5000元的标线也会形同虚设?

    相比较而言,人们更加痛恨公务人员大肆受贿,而对非公务人员受贿似乎要宽容一些。公务人员利用手中的公权力为自己和行贿者牟取私利,不但损害公众利益,也给整个社会带来不良示范,甚至成为社会其他腐化现象的根源。权力自身不清洁,而要去清洁社会,结局可想而知。如果要严厉打击商业贿赂,更要严厉打击公权力腐败,尤其是要找到有效清洁公务人员的根本之道,反商业贿赂才会有良好成效。

    法律确定了公务人员受贿罪的5000元起点线,但实际中不断后退,或许检察机关不严格执法有其苦衷,社会上认为公务人员受贿5000元可以忽略不计者也大有人在。修改有关法律条文,干脆提高标准吧,似乎有纵容腐败之嫌;一直按“潜规则”行事吧,法律的威信又会受损。这样的混沌状态真是难办。可能问题并不在于法律严惩本身,保证官员清廉另有别的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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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0-05-20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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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被追诉”的误解
南方网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达到5000元将被立案追诉”,这是昨日网络媒体上最热的一条新闻,上万条跟帖显示了空前的关注度。

这多少有些让人意外。其实,在由最高检、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只是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经济犯罪之一。这个标准有很多新意,其中48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是新制定或者综合各种因素作了补充修改完善,如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增加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对逃税罪立案追诉标准作了重大调整等,无不显示了法律对社会变迁的及时因应,对打击新的社会条件下的经济犯罪具有强烈的针对性。

但媒体和网民却主动选择“一叶障目”,这是为什么?

这中间可能存在相当程度的误解。大量网友质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就起诉,那公职人员呢?其实,以5000元作为起诉标准,在两类受贿罪中并无二致,而且按照《刑法》,公职人员即使受贿额度小于5000元,如果性质严重影响恶劣,也在“应予立案”范围之内。而从根本上讲,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即可起诉这个标准也并不自今日始。2001年,同样由最高检、公安部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第八条即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除了误解,网友热情关注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恐怕在于,本来很有现实性和针对性的法律,却在局部与现实产生了疏离,而正是这种疏离感让人惊异。这种疏离首先是“5000元”这个数字带来的。受贿罪以5000元作为立案标准,始于1997年修订的《刑法》,时间过去了13年,社会经济均已发生深刻变革,标准也应与时俱进。法律与现实严重疏离司法实践上必将难以操作。看得出,整个“立案追诉标准”意在密织法网,使经济犯罪分子无所遁逃,这是必要的。但把“5000元”这个数字与社会现实对照,却不得不说这张法网织得稍稍密了一些。法网过密就可能出现老子所谓“法令滋彰,盗贼多有”,使民众轻陷于法。一旦如此则又会落入两难:不依法执行,法律等同儿戏;严格执法,必将耗尽司法资源,顾小而失大。

网民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起诉标准的质疑,还透露出一种深层次的社会心理:公职人员受贿行贿未得到有效遏制,又怎么可能谈到严治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在中国,受贿罪主体从公职人员扩大到非国家工作人员有一个过程,也契合社会发展的现实,但无论就社会影响还是立法本义而言,打击受贿最紧要的对象还是公职人员,要严治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也必须从严厉打击公职人员受贿开始,其震慑力超过任何手段。而在打击公职人员受贿中,如舆论所指出,却存在着一种罪刑并不相当的现象。不仅《刑法》中公职人员“受贿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这一条已基本成为具文,“5000元”的下限也早已被无数次跨越,涉案金额在数万元以内的,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处理亦屡见不鲜,一度使公众误以为,缓刑仿佛就是公职人员的又一种特权。

密织法网需要照应现实,否则也许经不住几个追问:如果说对公职人员受贿的上述轻处轻判符合轻刑化的国际趋势,原有的《刑法》条文应该修改,那么今天又何必进一步强化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即起诉的标准呢?如果说之所以坚持这个标准,是因为公职人员受贿的起诉标准目前也未有变化,有必要让两类受贿罪保持一致,那么是否意味着当下这个标准并不会得到有力执行?(原标题:密织打击经济犯罪法网需要照应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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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10-05-20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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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这叫受贿。如果受贿的人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较大,依法构成受贿罪,对此人们并不陌生。但是,如果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比如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团体的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是否要惩治,该定何罪,很多人就不一定明白。这其实在我国《刑法》中是有一个规定的罪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由1997年修改《刑法》后增设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第163条)演化而来,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通过对《刑法》第163条的修改(2006年6月29日实施),将原来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由“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扩大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原有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就无法包容该罪的主体,即受贿人为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单位人员。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法释〔2007〕16号,自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规定,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更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定为受贿罪,相对应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从而织起一道惩治受贿行为的有力法网。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实际上是一种“业务受贿罪”,即利用从事管理、经营公司或企业及单位的业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这种利用,应当理解为直接利用本人业务管理范围内的权力,具体表现为利用本人担任单位某种职务所享有的主管、分管、决定、处理以及经办某种业务或者事务的人、财、物方面的决定权。因此,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主要应当考察行为当时,收受财物者是否具有判断、决定单位事项,处分单位财物的地位。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侵犯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务廉洁性及单位的管理秩序,受贿数额较大的(5000元),依法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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