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年12月9日,翻北省某中级法院判决:对随州市国营酒厂(以下称被告)罚教一万元,赔偿宜宾酒厂(以下称原告)损失五万元。为此我们到被告厂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调查,认为这一判决很不合理。在这里我们向广大读者谈谈自己的看法。粮液”这一具有悠久历史的产品名称成为既是酒的特定名称又是商标名称。二、与此案有关的三个注册商标原告在起诉状中未提及“交杯牌’注册商标,一“五徽液”—泪名与离标之. 本案的核心内容是被告把‘五粮液,当作酒类的一种特定名称用在自己的商品的标贴上,而原告却把“五粮液”申请注册当作商标使用。此案的实质是“五粮液”—酒名与商标之争。 我们知道,不同的原料所酸出的酒叫法不同。如以高粱作为原料酸成的酒叫“高粮酒”或“高粮液”。用五种粕食眼成的酒,人们就取名为“五镶酒”或“五很液”。74年,被告充分利用所在地盛产“五谷”的优越条件,吸收传统酿酒工艺之精华,用小麦、大麦、播米、玉米、高粱等试制出各项理化指标均达到国家标准的大曲酒,并根据该酒是由五种粮食为原料制成这一特点,取名叫“五粮液”。该酒投放市场后,深受广大消费者的欢迎,84年获优良产品奖,畅销18个省、市、自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