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有它本身的局限性,所以买卖双方需要更多的理解。就本次事件的证据来看,我认为双方的证据都没有可以直接证明自己观点的。比如说,卖家提出,酒发货时是完好的,所展示图片与发货时一致,那么最直接有力的证据是快递员签收时,卖家当时所拍的图片,并有收件员签字证明。当然这只是设想,现实中很难如此去做,加大交易成本不说,也不能即使如此就是无懈可击的。对于买家,同样,最直接的证明该酒是途中破损的证据是开箱验货时收件员在场的图片与签字,过了这个时间点,一切皆无法求证。
说了以上这些,只是希望大家都换位思考一下,站在对方的角度去考虑问题,我们的制度我们的仲裁也是建立在一定诚信基础之上的,如果大家连最起码的信任都没有,那就失去了交易的基础与收藏的乐趣。